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百科 >

违法票据付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几个?

2023-05-22 13:35:14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违法票据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仅以直接的货币交换方式进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现了许多困难。因此,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需要货币直接出现而使买卖顺利进行资金周转的信用制度,票据正是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而产生的。所以,也可以说票据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和货币支付工具。

我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其中“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

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

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

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汇票、本票、支票之所以能替代货币,并成为商品交易中重要的工具,主要是它在促进商品流通和保证按时清偿债务方面,具备各种功能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作用。这是票据最基本的作用。即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

2、汇兑作用3、流通作用4、信用作用5、融资作用票据的这些作用,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中一项基本的制度,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票据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票据法的,情节轻微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较重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其中的规定具体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无异于用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进行赌博,其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如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将使办理该承兑业务的金融机构沦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无端承担该票据到期付款的责任。如对形式要件欠缺或者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予以付款,将使办理该项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由其代理的付款人的资金蒙受损失。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票据予以保证,将使办理该项保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变为被保证的票据的债务人之一,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票据责任。由此可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又损害了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所谓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在汇票上表示愿意按照票据文义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亦即,票据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所谓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所谓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所谓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对背书不连续(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付、票载金额(文字与数码记载)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限及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或者没有财产担保的承兑人承兑的票据 (汇票)予以保证等。

3、必须造成重大损失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重大损失”,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请参见本节第184条之释解。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标签: 违法票据付款罪的构成要件 汇票的基本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工资不发怎么办?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有哪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企业职工患肝腹水医疗期多少天?企业职工病假最长多少天?
电子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怎样签合同有法律效力?
女性哺乳期能够离婚吗? 哺乳期间离婚怎么处理?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律师费可以让被告支付吗?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怎么办?劳动局电话投诉热线是多少?
申请注册的商标多长时间会审核完毕?申请商标要多少时间?
财产保全被告害怕吗?离婚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知识纠纷
1 土地增值税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怎样扣除?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怎么认定?
2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应收账款的借方跟贷方分别表示什么意思?
3 离婚小孩子抚养费怎么判定?未成年监护人怎么认定?民法典离婚不给抚养费就不让见孩子可以吗?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具体指的是什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5 串标认定有什么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关于串标由谁认定部门如何规定?
6 无期徒刑适用条件 无期徒刑可以缓刑吗?
7 网上追逃的条件是什么?网上追逃是什么意思?
8 哪些情形属于死刑案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负什么法律责任?死刑罪名有哪些?
公司法
医疗保险的理赔方式有哪几种?报案时间最好控制在三天之内吗?
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是什么?养老保险怎么办转移?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怎么算?买了失业保险有什么用?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第一条是什么?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营业执照代办注册需要什么资料?营业执照如何代办?
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取出来吗?存款到期一定要当天去转存吗?
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情况?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吗?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无效怎么办?
遗产管理人故意造成继承人侵害的责任是什么?遗产管理人故意造成继承人侵害的怎么处理?
房地产合同纠纷咨询如何收费?律师费是否可以后付?
合同法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案律师怎么收费的?

2023-05-22

如果高空坠物怎样解决?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2023-05-22

信用卡停息挂账需要什么材料?信用卡逾期了多久才能协商还款?

2023-05-19

劳动仲裁会记录在劳动者档案中吗?劳动仲裁案件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2023-05-19

债权债务清查的方法可以使用函证核对法吗?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有哪些?

2023-05-1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怎么提出?出交通责任认定书有期限吗?

2023-05-19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案律师怎么收费的?
如果高空坠物怎样解决?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信用卡停息挂账需要什么材料?信用卡逾期了多久才能协商还款?
劳动仲裁会记录在劳动者档案中吗?劳动仲裁案件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清查的方法可以使用函证核对法吗?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怎么提出?出交通责任认定书有期限吗?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61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